锡林郭勒盟商务局职能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口岸管理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招商引资、口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商务、口岸发展趋势,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镇商业网点规划建议,推进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产销衔接和农商互联。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工作。
(四)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五)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全盟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肉类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依 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国家、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全盟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利用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承担上级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备案和初审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促进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配合做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盟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负责推动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盟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资源合作,按上级要求管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 (金融企业除外)。协助商务厅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根据授权代表盟行署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 (地区)地方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外商驻锡盟代表机构和我国驻外使 (领) 馆经商处。
(十一)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协助商务厅开展相关工作。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参与商务厅涉及锡盟的经贸谈判。
(十二)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国家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的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商务厅授权的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口岸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出推动发展口岸经济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盟口岸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指导边境地区口岸工作。
(十四)负责 “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进工作中与蒙俄等国家的口岸合作事宜。推进全盟口岸与蒙俄等国家及国内口岸开展跨区域合作。
(十五)负责全盟口岸开发、建设、运行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推进全盟智慧口岸建设工作,推进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协助推动中欧班列通行。
(十六)负责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组织实施全盟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盟投资促进、招商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盟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统计、调度、督查、考核和宣传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盟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
(十七)组织承办全盟投资促进、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承担策划、制作、推介等工作。承担国 (境)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联络工作,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为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十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九)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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