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决策部署,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培育本土品牌,以首店首发经济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推动消费市场国际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依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49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内蒙古自治区消费促进2022年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适用范围
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球的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国的品牌。旗舰店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本品牌其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新品首发活动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三、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总体工作目标,积极招引国内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区内企业开设全新旗舰店,鼓励承接知名品牌首发等活动,2022年-2023年,力争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内蒙古不少于100个。
第二部分是加大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首店入驻,对国际国内品牌落户、装修、租房给予奖补,支持品牌门店升级为旗舰店,给予引进方奖励。支持首发活动,给予活动成本补助,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流程。
第三部分是全面提升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服务机制,统筹推进重大事项。积极搭建对接平台,优化监管服务措施,全力支持品牌推广。明确评价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品牌首店首发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强化发展考核激励,按年度对各盟市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和举办首发活动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执行时间
《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超过2年的条款,暂时按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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