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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02 文章来自:锡盟商务局

锡林郭勒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反映的问题,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完善市场主体对市场准入隐形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特建立全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一、投诉受理机构

 投诉受理机构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全盟外商举报投诉机构设在锡盟商务局国际经济合作与外商投资科,设立投诉服务电话12345。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跟踪督办全盟各地承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宜,协调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督促检查各旗县市区投诉事项处理的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外商投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二、受理范围

(一)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内外资平等准入领域设置或采取针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对外资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障碍或形成负担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对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资企业参加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在政策执行中变相歧视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与经营主体相关工作中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

 三、受理流程

 投诉受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受理投诉。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一)检查审查投诉材料是否齐全。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4.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5.是否存在同一事项已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或者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等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6.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根据投诉事项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受理:

 1.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依法达成和解协议);

 2.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3.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4.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1.投诉工作机构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2.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3.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4.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5.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6.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 30 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7.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五)投诉案件办结,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四、受理时限

投诉事项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投诉机制流程图.pdf

全盟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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