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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流程

发布时间:2023-09-07 文章来自:自治区商务厅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流程

(一)事项名称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备案

(二)设定依据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国办发201774号)

3.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的通知》(商合发 201824号)

(三)申报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系统下载)。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国有企业需要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许可文件。

(四)办事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从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提交电子版材料。

申请条件: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三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境内投资主体:

仅受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境外投资。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不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境外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4)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2.盟市初审

盟市商务局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系统中转报自治区商务厅。

3.自治区审核、转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需商务部复核的,自治区商务厅在系统中转报商务部,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颁发证书,将证书信息登记后邮寄至各盟市商务局。

(五)工作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全流程):3个工作日。

(六)业务咨询联系人及电话

赵晓贤 0471-533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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