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锡林郭勒盟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公文。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第三方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6. 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7. 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
(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五)其他公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制发的公文,由拟稿人提出公开属性,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二)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三)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制发的各类公文,由拟稿人提出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的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四)由部门代拟的行署或行署办公室的各类公文,代拟部门标应当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向行署办公室提出说明,注明依据和理由。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按发文报批程序进行报批。行署办公室在进行政策文件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并在行署办公文审签单上标注公文公开属性,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并据此做好主动公开等有关工作。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符 )加括号说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七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本地、本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行署或行署办名义制发的政策性公文,由行署办或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各地、各部门制发的政策公文,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联合发文部门予以配合。要坚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组织、同步安排,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同步审签,相互关联,政策落实与解读工作同步推进。
第九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由制作部门负责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及相关解读编入本级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好关联,且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盟政务服务局负责定期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与政策性文件解读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不按规定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旗县、盟直各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的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附后)报盟政务服务局备案。2021年7月28日前将2021年度1-7月份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报盟政务服务局备案,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解读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一并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