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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2023-00001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商务局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3-04-15 10:30:33 公开日期:2023-04-15 10:30:33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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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23-04-15 10:30:33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业经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作为起草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蒙古自治区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的通知》(商服贸函〔2018〕102号)《关于组织申报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1)355号)《关于印发 <内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商服贸函〔2022〕50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实际,为深入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平台载体培育工作,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明确了认定范围、认定程序、申报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时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与管理”,明确了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以及考评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所属部门及施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发展转向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和区域联动发展,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在推进重点领域发展中的作用。

  二是提出认定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模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贸易规模,有一定集聚度的领域,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贸易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能够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对有较届发展潜力,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的领域,认定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也有助于加快其发展速度。

  三是注重为服务贸易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示范城市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有助于我区服务贸易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接金融服务、推进贸易便利化以及落实配套保障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服务贸易企业的发展环境。

  四、《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将积极促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端要素集聚发展,有利于提升自治区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