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盟委、行署诚信建设工程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信用环境,推进实施商贸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24〕61号),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发改财金字〔2024〕11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十公示”信息归集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发改发字〔2024〕63号)。
二、适用范围
全盟商贸流通企业。
三、信用分级
(一)信用等级设置
根据锡林郭勒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风险低(A类)
信用风险一般(B类)
信用风险较高(C类)
信用风险高(D类)
(二)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锡林郭勒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锡林郭勒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三)信用信息归集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原则,归集商贸流通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做到信息全面归集、规范填报、及时报送。涉企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报送至锡林郭勒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四、分类监管措施
根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结合《锡林郭勒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任务分工》,《锡林郭勒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以下方式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一)信用风险低(A类)
1.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在企业形象宣传、各类嘉奖表彰和典型选树活动中优先推荐;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信用风险一般(B类)
1.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较高(C类)
1.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3.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方面予以限制;
4.商务部门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5.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6.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风险高(D类)
1.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2.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3.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方面予以限制;
4.商务部门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5.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并坚决予以曝光;
6.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7.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抽查检查信息及时通过锡林郭勒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归集,为企业信用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商务厅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二)强化培训宣传。围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
(三)严格责任追究。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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