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盟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内卫规范〔2022〕4号)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锡林郭勒盟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开展《锡林郭勒盟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活动,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9日至8月11日
二、建言要求
意见建议要聚焦主题,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是三言两语的真知灼见,也可以是材料详实的文稿(字数不超过500字)。
三、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箱:xmwjwjtk@126.com。
(二)联系电话:0479—8222550。
(三)来稿请注明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沟通,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议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锡林郭勒盟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 号)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 号)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内卫规范〔2022〕4号)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优化积极生育基础环境
(一)清理取消生育制约措施。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二)实行家庭养育津贴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盟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盟),分别给予一次性育儿津贴2000元和5000元,所需资金由盟旗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同级预算安排。
(三)健全人口监测工作机制。实行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完善人口监测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更新人口信息,发挥人口基础信息资源优势,推动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数据安全共享。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四)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及生殖健康服务。推进盟旗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盟旗两级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妇幼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中(蒙)医药适宜技术的应用。做好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适龄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工作。
(五)提高母婴安全保障及儿童健康服务质量。执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强化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建设,健全救治网络,到2025年,各旗县市(区)争取分别建成1个达标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完善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推进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能力,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七)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健全盟级儿科质控网络,提升我盟儿科学科水平,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建立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站,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建立完善社区家庭联动协作育儿机制,以家庭为单位加强优孕优生优育知识宣教和心理辅导。
三、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八)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到2025年,每个旗县市(区)争取建成2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在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大的苏木乡镇(街道)建设普惠托育服务场所。积极申报“十四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发展项目。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托育机构、社区、家庭托育服务业用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对已备案且规范运营的托育机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等政策,所需资金由盟旗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同级预算安排。
(九)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各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及闲置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到2025年,全盟城市社区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覆盖率达80%以上。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举办托育班。充分利用家庭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家庭科学育儿,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发展。鼓励园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居民开放。
(十)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鼓励各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发展“医育结合”服务模式,促进婴幼儿养育、保育、教育与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早期发展有机结合。编制实施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多渠道充实托育人才队伍。支持有关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幼儿保育、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制定并落实托育机构疫情防控指南、消防安全指南等政策,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守婴幼儿健康安全防线。压实各级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四、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一)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公益金作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帮扶。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健全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
(十二)加强税收、住房等生育支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提供婚育消费贷款。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简化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十三)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盟内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职工和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产假60天和90天;配偶护理假15天。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各地可予以适度补贴。
(十四)加强政策宣传。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就医和入托代办等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生育诉求归集和反馈机制。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掌握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信息,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
五、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六)强化工作合力。有关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各级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七)强化队伍建设。稳定、充实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产科及基层人口工作队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卫生健康人口工作机构的设定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嘎查村(社区)村(居)委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日常工作,加强基层队伍培训,提升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