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0 文章来自:内蒙古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招商部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招商部门,统计部门: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整体情况,进一步提高招商项目和数据报送、分析的信息化水平,我委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根据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内发改协字[2010]405号),在现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区招商部门、统计部门与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按时、准确报送招商引资项目统计信息,并实现项目信息和数据的资源共享。
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工作科学、规范、严谨,提高项目、数据报送信息化水平,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有关数据,客观地反映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成果,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内发改协字[2010]40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招商引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方法的制定,与自治区统计局进行数据交换和汇总、数据发布。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统计。各地区招商引资部门负责招商项目的认定、建档,向当地统计部门获取项目开工统计编码并报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质勘查等风险投资项目及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第四条 引进国内(区外)投资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地建立完整的档案,未建档或项目档案不全的不得纳入统计。
第五条 招商引资统计实施信息化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统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并会同统计部门组织盟市加强相关培训。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引进资金是指国内(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项目统计编码从统计部门数据库中提取。
第七条 国内(区外)法人、公民、社会团体捐赠的资金(不包括救灾捐赠),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计入统计。
第八条 区外企业在我区兴办的合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项目,按原来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区外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计算引进资金额。
第九条 区外企业在我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再投资的项目资金纳入统计。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于项目扩建、技改的投资纳入统计。
第十一条 投资于生产加工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在新建项目总投资额内的部分可计入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再投入的流动资金不计入统计。
第十二条 建设物流园区、农副产品收购及加工、煤炭转运等商贸流通项目,只统计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不计入统计。
第十三条 区外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全国性垂直管理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石油、中石化集团等)以及企业总部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投入只统计其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及商住小区项目,引进资金按项目总投资额中区外投资部分的70%计算,其余将不再计入。
第十五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实施的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地质勘查风险投资项目,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权价格和投资协议实际投入的资金计入统计。
第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实施的产权、股权交易等其他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实际交易额计入统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统计范围:
(一)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公司注册资金;
(三)区内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
(四)商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货物占款;
(五)投资方属于区内,由区外企业垫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性拨款等政府补助资金;
(七)全国性垂直管理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石油、中石化集团等)自治区分公司在盟市投入项目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采取分级管理。项目所在旗、县、区(开发区)必须对所有项目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旗县(开发区)报盟市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盟市招商部门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档需具备的资料包括:项目简介;投资合同(出资协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投资方身份证明;在自治区内注册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企业在原项目基础上扩大投资的决议。
投资方身份证明具备下列资料之一即可:企业法人投资的提供区外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区外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出资的提供出资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投资人身份的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额必须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填报,不得随意调整。如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资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纪要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增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除项目所在旗、县、区(开发区)对所有项目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外,自治区、盟市两级只建立电子档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统计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招商引资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开工信息,在统计部门将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统计的当月报送与招商引资
项目相对应的统计编码。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项目编码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招商引资部门在收集、审核项目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报送项目统计编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四条 盟市招商部门项目统计编码及数据库报送时间:第1季度为4月5日17时前;4—12月为次月的8日17时前,公休日顺延。遇到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对盟市数据报送和大项目信息质量进行一次评定,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底汇总后,作为对盟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招商引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数据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招商引资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经费和软硬件设施配备上给予充分保障。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招商引资部门要完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原始记录资料,建立统计台帐,纸介质资料要及时装订成册并入档,电子文档资料要保存在物理隔离的计算机内并做好备份。统计员使用的计算机要实行专人专机,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侵害,保证统计软件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掌握统计制度,各盟市招商引资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区招商引资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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