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号)部署精神,推动新能源和电网工程规划建设提速增效,特制定如下落实举措:
一、提升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深度
(一)指导新能源和电网企业开展可研初设一体化招标和编制,提升新能源项目可研深度,协调组织国家级咨询机构对新能源项目可研进行评审。(责任单位:盟能源局、属地政府)
(二)严把新能源项目申报纳规关,将落实拟选场址,避让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区、文物等敏感性地块,完成投资决策或出具落实投资承诺函以及取得电网企业出具接入系统意见作为新能源项目申请纳规前置。(责任单位:盟能源局、属地政府)
(三)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受理新能源和电网企业开展敏感性排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助指导企业完成敏感性因素排查并出具相关文件。电网企业在受理新能源企业接入电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意见。(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
二、推动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纳规
(四)指导新能源企业在开展新能源本体工程的敏感性因素排查和可行性论证时,同步开展配套220千伏及以下接网工程的相关排查和论证,确保新能源本体工程和接网工程同步“即报即转”,一并申请纳入国家或自治区规划。(责任单位:盟能源局、属地政府)
(五)对由电网企业承建的接网工程,新能源本体工程和接网工程纳入国家或自治区规划后,要立即启动接网工程踏勘、可研编制等前期。新能源企业要主动向电网企业提供已完成的敏感性因素排查和可行性论证资料,配合电网企业开展接网工程前期。(责任单位: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六)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盟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部门,对自治区批复的新能源项目配套500千伏接网工程,在受理电网企业开展敏感性因素排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助企业完成全部排查并出具相关文件。盟能源局在收到电网企业提交的新能源配套500千伏电网工程纳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内,转报自治区能源局。(责任单位:盟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及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
三、推进接网工程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七)积极跟进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调整进展,督促电网企业提前开展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空间资源需求摸底核查,电网企业要确保在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印发60天内完成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责任单位:盟能源局、各电网企业)
(八)盟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协助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国网蒙东公司在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调整后,尽快编制完成盟内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请盟行政公署、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责任单位:盟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各电网企业)
(九)对未能提前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单项电网工程,电网企业应向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将项目补充纳入盟内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同级能源、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核后,报请盟行政公署、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备案后,纳入旗县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责任单位:盟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及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
四、压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环节
(十)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用地、林(草)征占用等各项前期手续,对于盟旗两级审批项目,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环评手续,应在受理后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含15个法定工作日公示);对于自治区级审批项目,旗级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只补正、不退回”,确需补正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且只补正一次。(责任单位:盟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及有关单位,属地政府)
(十一)对项目核准、林草、环评、水保、建设用地、文物等手续,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盟直部门要指导申报单位一次性完成补正。(责任单位:盟直有关部门,属地政府)
五、全面施行前期手续并联审批
(十二)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盟直部门,全面落实文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评估等手续并联审批制,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要件外,不得互为前置。(责任单位:盟直有关部门,属地政府)
(十三)指导新能源和电网企业对涉及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项目,草原手续与生态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报告、生物多样性报告等同步编制论证,不再作为草原手续前置条件。(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属地政府)
(十四)各级文物部门应定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公布的文物信息,指导电网和新能源企业在立项初提前开展文物排查,最大限度避让文物本体及“两线”范围。(责任单位:盟文旅广电局,属地政府)
六、做好项目用地交付前期工作
(十五)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方案推行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净地供应”,规范做好项目青赔清障、施工环境等要素保障,确保新能源和电网项目核准(备案)后45个工作日内实现“净地供应”。(责任单位:属地政府)
(十六)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积极落实土地收储、围墙清表、文物勘测、青赔清障等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各电网企业、电力企业)
(十七)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缴纳完相关税费),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盟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相应机制措施,做好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属地政府)
七、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
(十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要求,对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或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电网项目,在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后,不涉及生态红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其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等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缩短核准前置手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盟能源局、盟自然资源局,属地政府)
(十九)对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或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电网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暂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电网项目,由旗级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且涉及生态红线、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等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缩短核准前置手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盟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属地政府)
八、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手续制度
(二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要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报建单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二十一)新能源和电网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作为核准备案前置,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在土地征收审批申报前,组织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九、优化用林用草手续
(二十二)推动临时林草手续与永久林草手续同步组件审核,待永久林草手续下达缴费通知后,即可下达临时林草手续的行政许可文件。(责任单位:盟林草局,属地政府)
(二十三)盟林草局在受理永久使用林(草)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上级部门。旗级林草部门在受理临时使用林(草)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责任单位:盟林草局,属地政府)
十、推行代办手续制度
(二十四)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署公众调查表等工作,项目单位指派专人配合开展。(责任单位:盟林草局,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电力企业)
十一、做好项目建设配套基础工作
(二十五)在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开工前,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相关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项目单位业主做好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等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电力企业)
(二十六)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综合可研、初设阶段航拍照片、现场踏勘影像等资料,合理认定、及时处置抢栽抢种抢建行为,妥善处理阻碍施工、扰乱秩序等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各电网企业、电力企业)
十二、完善项目推进保障机制
(二十七)建立全盟重点新能源、电网工程建设调度机制,倒排工期、计划,定期调度推进、督办落实,强化政企协同,合力推动项目早建设、快投运。(责任单位:盟能源局、属地政府)
十三、着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十八)做好新能源、电网项目纳规、审批、建设、并网、交易全流程管理,及时清理废止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盟能源局、属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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